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鎮○○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住同上上訴人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法定代理人 潘俊銘 住同上被上訴人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號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14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9年
9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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