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泰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境盛 之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後,上訴人又於民國109年10月5日具狀表示上訴並未放棄求償新台幣169,000元等語,因此連同先前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401,774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為新台幣570,774元(401,774+169,000=570,774),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