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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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江宗星
陳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原記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0,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百分之30,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熊祥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