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泓德
賴弘偉 許宗寶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9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9年9月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華鵲云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