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1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孟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通知債務人繳款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依聲請狀內附車輛貸借據暨約定書,第十四條第2條第⑷款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