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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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雄秩字第74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年10
月26日高市警新分三字第09400290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10月18日下午6時2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康橋飯店」801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3,000元之代價
與男子 簡瓊章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簡瓊章於警訊之證詞。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中山路派出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現場紀錄表1份、現場查獲影印照片4張附卷可稽。
三、至本件查獲時雖扣得使用過保險套1枚,而該枚保險套係供
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惟該枚保險套係證人簡
瓊章所有,而非被移送人所有,業經證人簡瓊章證述在卷,
是本院爰不得宣告沒入,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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