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李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壹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96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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