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037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岳方 牽治
李麗霞
岳惠東
上列抗告人與法務部間請求返還借用公有房舍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