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2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2037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岳方 牽治
       李麗霞
       岳惠東
上列抗告人與法務部間請求返還借用公有房舍等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
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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