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057號
上 訴 人 于進安
被 上訴人 上鼎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
12月1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