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5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2號

原告 王筱嬋

被告 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盈晟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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