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告 黃瓊慧
被告 胡鑫義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胡鑫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黃瓊慧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函妤
法官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志淵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