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原告 謝偉傑 被告 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法官許菁樺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羅盈晟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