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45號

原告 謝偉傑

被告 簡宇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盈晟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