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王美玲
訴訟代理人 楊嘉銘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