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一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甲○○於肇事後隨即報案,並主動向前往現場
處理之警員表示肇事而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佐」外,
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肇事後,立即向新埔分局石光派出所報案,並主動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
表示肇事而接受裁判,業據被告於警訊時陳明在卷,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記 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