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在1個月之內,即犯6件竊盜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22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坦承部分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被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