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1月19日│96年10月21日│96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7年度速│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9號│字第600號│字第60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審││130號│249號│249號││├────┼────────┼────────┼────────┤││判決日期│97年2月14日│97年3月14日│97年3月14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訴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基簡字第││││130號│249號│249號││├────┼────────┼────────┼────────┤││判決確定│97年3月24日│97年4月21日│97年4月21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956號│字第1315號│字第1315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31日│96年12月17日│97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150號│偵字第3150號│偵字第3150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3│97年度訴字第423│97年度訴字第423││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97年3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3│97年度訴字第423│97年度訴字第423││││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97年5月12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11號│字第1411號│字第14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