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杜曼如 即 林永沛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