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簡振輝 即振生醫院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桃勞簡字第23號與被上訴人 陳玹嬅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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