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0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重約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十八時二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號「民生停車場」,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並扣得安非他命重約零點六公克,嗣本案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竹北簡字第五六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已另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又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六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一年度安保管字第0五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0八號偵查卷第四十六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