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丁○○
甲○○戊○○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九七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見附件起訴書。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