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晚間,騎乘機車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與立德街口處,適其駕駛營業小客車亦途經該處,其等因行車問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對其毆打,致其因而受有前額血腫、脖子瘀傷及右臂擦傷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足憑,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邱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日賓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