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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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301號債權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9紙為記名式票據,聲請人為票載受款人應為第一次之背書人,其餘背書人依法應在第一次背書之後,聲請人依票據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背書在其後之相對人乙○○、丙○○無追索權,其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