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250號債權人保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佐世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狀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
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