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4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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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六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傑儀 律師
邱玉萍 律師被告戊○○住台北縣中和市○○路○○○號六樓之一
丙○○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