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勞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 律師被告西門大飯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