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甲○○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被告丙○○被告昇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耀臨 律師複代理人 鄭敏郎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勘驗肇事車輛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