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嵵裡里林燕力行獎學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嵵裡里林燕力行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澎湖縣馬公市嵵裡里林燕力行獎學基金會,前經報奉澎湖縣政府於民國71年6月9日以71澎府教國字第15848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1年7月1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該財團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提請會員大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之財團法人澎湖縣馬公市嵵裡里林燕力行獎學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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