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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