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火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榮寬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陳秋如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