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07號上訴人 李居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易政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13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