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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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7號上訴人 李安洲 視同上訴人 李英銘
廖美鑾 陳嘉豪 李柏江 張南被上訴人 李八 佾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七之一:上訴人李安洲分割方案( 東玄段 215地號土地找補表)中應補償之人「 李八佾 、李安洲、李『安』銘、廖美鑾」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八佾、李安洲、李『英』銘、廖美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莊俊華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岑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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