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陳久桓 相對人 張琪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雖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之前手 邱道哲邱周燕玉大元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大元旅行社)之連帶保證人,並於民國86年2月3日以原為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債務人大元旅行社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抵押權存續期間至126年1月30日止,業經設定登記在案。嗣大元旅行社於102年7月月31日起至103年6月11日止,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0筆,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大元旅行社自103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及利息,依雙方簽訂之授信契約書,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合計尚欠本金4,887,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另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於102年2月8日因信託而登記為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及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物改良物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借據十紙、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1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之前手及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邱周燕玉於同年1月14日送達,邱道哲於同年1月16日寄存送達,相對人張琪維於同年1月30日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 惠來 ││43│建│00│06│41.00│10000分之521││└──┴───┴────┴────┴────┴────────┴─┴──┴──┴──────┴─────────┴──────┘┌─────────────────────────────────────────────────────────────┐│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7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49│彰化縣員 林鎮中 │彰化縣員 林鎮惠 │7層鋼筋混凝土│7層,89.24;走廊,15.4│陽台3.16│全部│共有部分:惠來││││山南路65之7號│來段43地號│造,住家用│4;合計,104.68│││段668建號,持││││││││││分10000分之259│├──┼───┼───────┼───────┼───────┼───────────┼─────┼────┼───────┤│002│666│彰化縣員林鎮中│彰化縣員林鎮惠│7層鋼筋混凝土│7層,82.78;合計,82.7│陽台10.82│全部│共有部分:惠來││││山南路69之7號│來段43地號│造,住家用│8│││段668建號,持││││││││││分10000分之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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