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43號原告甲○○被告瑞泰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4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