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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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173號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親字第173號請求交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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