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2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99年度上訴字第2378號99年度上訴字第2379號99年度上訴字第2380號99年度上訴字第2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吉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2377、2378、2379、2380、238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58、1205、1206、1241、1599、1857、1809號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601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9年度偵字第2500號、99年度偵字第430號、98年度偵字第26147號、99年度偵字第7931號、99年度偵字第14087號、99年度偵緝字第10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則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9月9日前提起上訴,始為適法。玆竟遲至同年9月13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諸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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