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361號
原告高揚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勝傑
兼訴訟代理人 詹忠奇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欠缺原告詹忠奇之簽名或蓋章,請提出補簽章後之起訴狀或到院補簽章。
二、提出車號000-0000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車主,應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三、提出零件、工資分列之估價單、發票或收據影本。或敘明請求金額中,零件金額為多少。
四、提出晨揚國際物流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補正原告之簽章、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行車執照、載明零件金額之估價單或發票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