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76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761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季美
       郭韋
被   告  郭柏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
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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