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16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郝新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客發有限公司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89,9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8,0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