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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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朱耕甫
朱聯振
蔡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0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