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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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鼎天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炤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2620號),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柒萬零 伍佰 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遠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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