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54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813,6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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