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3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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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3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65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務人A01即A06之繼承人
A02即A06之繼承人A03即A06之繼承人A04即A06之繼承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A05即A06之繼承人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6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A06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