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原告 張少鶴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 律師
廖健智 律師被告 張震鳴
張秋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案所涉遺產是否為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範圍,與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034號(被告:張震鳴,案由:竊盜)案件有關,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9月11日裁定命在上開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偵查案件,業經檢察官就生前提領部分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2677號駁回再議確定,死後提領部分則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此有張震鳴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為佐。故本件已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