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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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甘國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95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白蘭氏」商標圖樣之五味子芝麻錠貳罐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甘國正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仿冒「白蘭氏」商標圖樣之五味子芝麻錠2罐,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認被告罪嫌不足,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95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五味子芝麻錠2罐,係未經授權使用新加坡商三得利食品飲料亞洲有限公司所有之「白蘭氏」商標圖像,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商標註冊資料、新加坡商三得利食品飲料亞洲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份附卷足憑,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故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