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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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及交付不動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03號原告 張格明 被告 林素華
張鼎明 張木榕 張慧綸 張峯明 張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及交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萬5,253元。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及交付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被告等人應於本院111年度家補字第2044號(辛股)分割判決確定及完成分割登記後,將附表編號1、2、3、4所示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及點交附表編號4所示之建物與原告管理使用。查,附表編號1、2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共707萬8,667元(3,600元×259.51平方公尺×84/270+3,600元×1885.56平方公尺=707萬8,667元)、附表編號3、4建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36萬2千元(25100+336900=362000),上揭土地及建物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44萬667元,被告持分各為1/10,共6/1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6萬4,400元(0000000×1/10×6=446萬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253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編號買賣標的面積(㎡)登記之權利範圍繼承之權利範圍共有狀態權利範圍1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59.5184/2701/10分別所有持分1/102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885.56全部1/10分別所有持分1/103臺中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里0鄰0段00號31.82全部1/10分別所有持分1/104臺中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里0鄰0段00號(未保存登記)890.4全部1/10分別所有持分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