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趙若竹受刑人楊俊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1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又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軍侵上訴字第4號判決判處罪刑,於民國111年8月22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聲請人依被告住居所,傳喚被告於111年10月5日到案接受執
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此有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在卷可證,其送達均屬合法。嗣被告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拘提被告,經警按址拘提,因被告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且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是以,被告既經合法傳喚、拘提均不到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足認被告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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