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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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036號聲請人 林秀玲 相對人 顏金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331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295,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77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提存新臺幣(下同)295,000元(鈞院110年度存字第1331號)以為擔保。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確定,並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系爭假扣押裁定,提供295,000元擔保金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33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由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367號(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嗣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5號裁定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確定,聲請人並已撤回系爭假扣押執行,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即因之終結。又聲請人並於上開假扣押事件終結後,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3號裁定准就上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之通知為公示送達,上情有聲請人提出系爭假扣押裁定、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331號提存書、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台中法院郵局1261號存證信函等影本在卷為憑,並有本院調閱上開各該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又相對人經受定期催告後,逾期迄今未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合於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