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72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李家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壹仟元正(即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04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1日止。自借款日起,本息按月攤還,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4.31】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需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付延滯違約金。(三)茲因債務人僅繳本息至民國111年3月10日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規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借據影本乙份、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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