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9號原告AB000-A111351(真實姓名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B000-A111351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7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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