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 陳明吉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 陳風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 律師
戴榮聖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加「邵允亮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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